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2734-20250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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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冠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豐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觀諸債權人所提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僅有 債權人之簽名,並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債權人之大小章,難認系爭合約書有效成立,從而,系爭合約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自失所附驪,是債權人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