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司促-2847-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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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代 理 人 許琦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品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品涵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僅記 載合意管轄為台中地院,惟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債務人邱品涵之戶籍現設於臺東縣,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查本件債權人僅依聲請狀記載合意管轄為台中地院,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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