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司促-2962-202503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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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 債 權 人 簡蔓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昱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借款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裁定已於114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卷內僅有存證信函,其他事項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