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司促-2971-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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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莞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㈢提出彰化市○○路000巷00號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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