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2971-202503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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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莞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住戶,其累積之社區管理費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113年12月止已合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命於5日內補正「催繳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或由家屬、本人收領之釋明文件(因卷內所附收件回執簽收人即為聲請人)」,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迄未補正催繳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或由家屬、本人收領之釋明文件,無從認定債務人是否已實際收受合法送達,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人而其仍不給付,則聲請人顯然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