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2976-2025020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債 權 人 宋冠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文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5946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金額58967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