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司促-306-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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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敬倫 林豐文 何玉蘭 一、債務人何玉蘭、林敬倫、林豐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敬倫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豐 文、何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85,324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68期 ,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敬倫自民 國113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 78,6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豐文、何玉蘭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