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促-3088-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債 權 人 郭進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年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郭訓志是否為債權人郭進發之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具狀補正,然債權人僅提出帳戶存摺取錢明細及仲介名片,惟所提存摺明細僅能認定有領款事實,不足釋明與債務人間成立借貸關係,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