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V-114-司促-3212-202502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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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瑞 潘文莘 一、債務人江瑞、潘文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 佰參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瑞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 債務人潘文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5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101,75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瑞本息繳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9,733元及如「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潘文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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