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司促-339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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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豈毓 劉靜英 張信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豈毓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 務人張信棟、劉靜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462,148元,其利息、利率、 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張豈毓自113年9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4,993元,及詳 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張信棟、劉靜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及借保人基本資料、利率資料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