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司促-3533-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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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施柏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宏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陳宏達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本票影本。)㈢提出違約金126,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