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司促-3573-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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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湯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湯秀美前於民國94年09月3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0,000 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 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0月28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 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