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司促-3578-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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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宛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宛妤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7879元整。1.其中40000元整,自民國096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其中147879元整,自民國095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7879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元 林宛妤 自民國96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47879元 林宛妤 自民國95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元 林宛妤 無 無 無無 002 新臺幣147879元 林宛妤 自民國96年0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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