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促-3579-20250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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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邱慶琳 債 務 人 張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美麗於民國94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446967元整。1.其中20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1 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 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 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 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其中246967元整 ,自民國095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 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46967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0元 張美麗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246967元 張美麗 自民國95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0元 張美麗 無 無 無無 002 新臺幣246967元 張美麗 自民國95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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