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3616-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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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育綺、蔡靜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胡育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債務人胡育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為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