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3631-2025021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皓羽、古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