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3737-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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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債 權 人 陳致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傅柔綺即傅荻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為何?(查系爭本票【發票日為95年1月1日,到期日為95年1月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一紙已於本院95年度票字第12652號裁定並業已確定。)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5年1月4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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