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促-3742-202502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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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債 權 人 聶瑋辰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聶瑋澤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前列聶瑋辰即聶永安之繼承人、聶瑋澤即聶永安之繼承人共同 債 務 人 三環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伍仟陸佰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⑵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⑶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⑷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⑸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⑹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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