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3744-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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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債 權 人 吳孟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宏、林地、吳清泉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查報債務人吳清泉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建宏、林地、吳清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附表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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