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3744-20250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債 權 人 吳孟珊 債 務 人 林建宏 林地 吳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零陸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44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11月29日 350,135元 113年11月29日 THA0000000 002 113年12月6日 390,530元 113年12月6日 THA0000000 003 113年12月15日 210,020元 113年12月16日 TH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