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3746-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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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玫瑾 高秀美 一、債務人江玫瑾、高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 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玫瑾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高 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42,859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0 6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 年01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江玫瑾自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41,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債務人高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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