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司促-3850-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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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騰彬、廖勝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㈡提出車體維修費1,097,6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請蓋有維修廠商統一發票章)㈢陳報車輛折舊費150,000元及營業損失費用240,000元之各別計算式,並請提出車輛折舊費、營業損失費用之相關釋明資料。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