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3850-202502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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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和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騫 債 務 人 鄒騰彬 廖勝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承租車輛車禍毀損之車體維修費、車輛折舊費及營業損失費用合計新臺幣1,487,600元。經本院裁定命補正「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㈡提出車體維修費1,097,6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請蓋有維修廠商統一發票章)㈢陳報車輛折舊費150,000元及營業損失費用240,000元之各別計算式,並請提出車輛折舊費、營業損失費用之相關釋明資料。」惟查債權人於114年2月14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所陳報僅能說明補正事項第㈠、㈡點,雖有和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影本(下稱系爭契約書)為憑,針對車輛折舊費新臺幣150,000元及營業損失費用240,000元部分,依系爭契約書第五條所載「於事故維修及失竊期間,乙方應負擔甲方營業損失及......、車輛折舊及保險理賠25%,由甲級修配廠鑑定之折舊百分比......。」,未見補正車輛折舊費、營業損失費用之釋明文件,亦未陳報甲級修配廠鑑定之折舊百分比,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