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3851-202503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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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 債 權 人 蔣語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展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展嘉發給支付命令,惟聲 請狀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具狀補正,然聲請人未能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經命補正戶政機關亦無從依聲請人所載地址查明,致本院無從審查管轄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且通訊軟體截圖無從判斷對話者外,聲請人提出之匯款記錄無從辨認匯入何人帳戶,遑論以備註記載查詢其帳號所有人為何,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