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司促-3852-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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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鍾漢宏 債 務 人 余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協議書影本記載「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同意以三十六萬元撤資,即日生效甲方及乙方同意以每月一萬元分期直至還清,共計三十六個月分期。」,是兩造約定債務人分期清償之方式,係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還款新臺幣一萬元,兩造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31日協議日起迄至本件聲請日起民國114年2月10日止,已到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部分;是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已到期之部分,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金額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