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促-3926-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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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 曾麗麗 林美寮 一、㈠債務人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曾麗麗、林美寮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曾麗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