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促-3955-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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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佩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解薏璇即高志鴻之繼承人、高孟岑即高 志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被繼承人高志鴻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均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均勿省略)。又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查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