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促-4002-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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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佳雯 蔡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佳雯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 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56,7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佳雯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9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蔡碧 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08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9080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08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9080元 張佳雯、蔡碧珠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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