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4075-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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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旭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李旭昇已於民國86年9月15日經法院裁定監護民國8 6年9月22日裁定生效由李良吉監護,而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李良吉已於民國94年6月14日死亡,是本件自有補正表明債務人現監護人暨提出釋明該監護權存在資料之必要,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補正【㈠債務人李旭昇於民國86年9月15日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並選定李良吉為其監護人,惟監護人李良吉業已於民國94年6月14日死亡,是本件自有補正表明債務人現監護人暨提出釋明該監護權存在資料之必要。㈡承上,補正債務人李旭昇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