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4160-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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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提出第三人阿拉每月薪資所得及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可供扣押金額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請求薪資移轉之期間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