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4167-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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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債 權 人 呂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紫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其中新臺幣248,000元之起息日為民國113年1月2日之依據為何?如無其他證明文件,是否將起息日更正為退票日為民國113年1月1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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