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4168-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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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陳建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裕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