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4169-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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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陳雍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瑛駿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陳瑛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