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4170-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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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 債 權 人 吳瓊玲 陳中銘 前列吳瓊玲、陳中銘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東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