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促-4250-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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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洪緯志於民國111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610,11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 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 ,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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