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司促-4277-20250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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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仁謚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羅惠文即楊 和蓉之繼承人、羅正賢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提出對主債務人羅進國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