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促-4277-2025031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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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仁謚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羅惠文即楊和 蓉之繼承人、羅正賢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因第三人羅進國積欠借款,債務人為其一般 保證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證明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對主債務人羅進國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114年3月7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惟仍未提出已對主債務人羅進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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