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促-4294-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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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人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㈨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