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促-4318-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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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 債 權 人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乙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㈢提出債務人昌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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