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4321-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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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 異 議 人 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何軍廷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2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4年3月26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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