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促-4322-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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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 權 人 蔡宜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昱君、李珮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㈢確認記載「本件係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法律服務公費等事件」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提出電費、水費、瓦斯費、換鎖費、清潔費之收據影本或其他足以釋明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