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促-4384-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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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 權 人 程凱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一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修繕費共5張之收據影本。㈡補正委託債務人承包水電工程之釋明文件資料。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