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司促-445-20250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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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邱郁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悠即陳姍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清悠即陳姍妮現設籍於臺中○○○○○○○○○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再本件債權人前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890號支付命令,且債務人送達地址亦同本件聲請狀所載,嗣因無法送達債務人,該支付命令失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確認。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