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司促-4492-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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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巧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