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司促-4542-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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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欣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為何?)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354元之計算式。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欣或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0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