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司促-4549-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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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伯軒 楊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林伯軒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楊 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5,996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林伯軒自113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75,99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楊雅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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