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司促-4560-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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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秦筱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出 境並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