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司促-4567-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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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世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 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 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 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賴世露於104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3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07月21日至111年0 7月10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按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方式計算之機動利率計算給付,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 應再加計給付違約金,惟債務人自113年11月11日起即 未依約繳息。 (三)再債務人又於10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9萬元整,約 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24日至109年11月10日止,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利息亦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所載方式計算之機動利率計算給付,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應再加計給付違 約金,惟債務人自113年0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 (四)嗣雙方於106年06月13日就前開兩筆借款餘欠共計34465 2元,利息改訂年息利率百分之六固定計算,並展延借 款到期日至121年07月10日止,仍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共分180期分期清償完畢;渠料債務人僅繳付前開二筆 借款之部份本息後,陸續未依約清償,已然毀壞其還款 承諾,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加速條款所載之 約定,債務人前開所有借款業已全部視同提前到期,應 即全部清償為是。 (五)經聲請人催討本件債務無效果,債務人合計尚欠聲請人 本金222289元及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金 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繳息明細均影本各貳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6950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002 新臺幣 45339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6950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固定加計新台幣1,000元整,並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45339元 賴世露 自民國113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固定加計新台幣1,000元整,並以3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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