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司促-461-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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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謝新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8500元之計算式。㈢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全能工程行?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全能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