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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司促-4736-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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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6號 債 權 人 蔡佳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陳貴枝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確認陳貴枝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提出其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請求金額22,300元之計算式。㈣陳報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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